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航局今日公布了新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,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,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.002541元,新的单位收取率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。
按照2009年公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规定,航空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公式确定:
800公里(含)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=0.00002691×(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-4140)×800
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=0.00002691×(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-4140)×1500
根据最新公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,相当于在原有0.00002691的标准基础上下调5.58%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,是按照2009年11月公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规定,根据2011年度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、旅客运输周转量,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燃油成本增支因素不少于20%测算得出的。